黑人巨大精品欧美一区二区免费-久久99精品久久久久久水蜜桃-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免费毛片爱-CHINESE熟女老女人HD视频

首頁>>今日關注>>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1 23:56:53 瀏覽:1088
[摘要]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商業銀行績效評價體系,推動商業銀行更加有效響應國家宏觀政策、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微觀經濟,引導商業銀行高質量發展,增強活力,提高運營效率,做優做強國有金融資本,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含國有實際控制商業銀行)、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 業實質性管理的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商業銀行功能特點建立評價指標體系,運用適當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對商業銀行一個會計年度響應國家宏觀政策、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情況,以及發展質量、經營效益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服務國家宏觀政策和服務實體經濟導向。商 業銀行績效評價要為國家宏觀政策實施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支撐,體現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微觀經濟的導向,促進 商業銀行與實體經濟的良性互動、共生共榮。

(二)堅持高質量發展和創新驅動導向。商業銀行績效 評價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 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引導商業銀行加快轉變發展理念和發展 方式,加大自主創新力度,優化資源配置,提升投入產出效 率,增強核心競爭力,強化金融服務功能,有效防范金融風 險。

(三)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相統一。商業銀行績效 評價遵循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規律,堅持市場配置資源的決 定性作用。政府通過制定規則,發揮宏觀指導作用,維護經 濟金融安全。財政部門依法履行金融企業出資人職責,以管 資本為主加強引導,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四)堅持統一規制和分級管理相結合。財政部負責分 類制定全國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負責采集數據,計 算并發布行業標準值,并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管理的商業銀行 績效評價。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 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本地區商業銀行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客觀、公正、及時、有效與公平,商業銀行要提供全面、真實的績效評價數據。績效評價工作以獨立審計機構按中國審計準則審計后的財務會 計報告為基礎,其中,財務報表應當是按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合并財務報表。績效評價數據應由負責商業銀行年度財務 報告審計的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復核并單獨出具審計報告。商業銀行相關業務數據應與按照監管要求報送的最終結果保 持一致,相互印證。

第六條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結果是商業銀行整體運行 綜合評價的客觀反映,應當作為商業銀行改善經營管理和負 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是確定商業銀行負責人薪酬 和商業銀行工資總額的主要依據。

第二章 評價導向和指標體系

第七條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維度包括服務國家發展目 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等四個方面, 評價重點是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情 況,以及經濟效益、股東回報、資產質量等。

第八條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一)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包括服務生態文 明戰略情況、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情況、普惠型小微企業貸 款“兩增”完成情況、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控”完成情況4個指標,主要反映商業銀行服務國家宏觀戰略、服務實體經 濟、服務微觀經濟情況。

(二)發展質量:包括經濟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潤率、 人均凈利潤、人均上繳利稅 4 個指標,主要反映商業銀行高 質量發展狀況和人均貢獻水平。

(三)風險防控:包括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增速、撥備覆蓋水平、流動性比例、資本充足率 5個指標,主要反映 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和風險防控水平。

(四)經營效益: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分紅上繳比例 3個指標,主要反映商業銀行資本增值狀況和經營效益水平。

第九條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保持相對穩定,并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金融發展趨勢等客觀情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各單項指標的權重,依據指標的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具體見《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附件2)各單項指標計分加總形成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綜合指標得分。

第三章 評價方法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特性,可以采用適當的單一或綜合評價方式。其中,單一評價方式包括行業對標、歷史對標、監管標準對標、定性打分等。行業標準值由財政部統一測算并公布;其他標準值,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組織測算和確定。

第十一條 對采用綜合方式的績效評價指標,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指標特性,選擇至少兩種評價方法,分別設置評價方法權重(見附件 3),從不同維度綜合評價同一指標。

第十二條 對采用行業對標方法的績效評價指標,由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的商業銀行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快報資料,對商業銀行數據進行篩選,剔除不適合參與測算的商業銀行數據,保留符合測算要求的數據,建立樣本庫,測算行業標準值(見附件 3)。

第十三條 對采用歷史對標方法的指標標準值,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商業銀行基礎數據進行測算,其中樣本平均值作為“中等值”。其他五檔標準 值按照合理方法確定(見附件 3)。

第十四條 對采用定性打分方法的績效評價指標,由財政部門、監管部門或受托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據商業 銀行提供的證據,結合監管情況各自打分,以平均值作為該項指標得分。

第十五條 評價計分是將商業銀行調整后的評價指標實際值對照商業銀行所處標準值,按照以下計算公式,計算各項基本指標得分:

績效評價指標總得分=∑單項指標得分單項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調整分

本檔基礎分=指標權數×本檔標準系數

調整分=功效系數×(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

上檔基礎分=指標權數×上檔標準系數

功效系數=(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 標準值)

本檔標準值是指上下兩檔標準值中居于較低的一檔標準值。

第十六條 對被評價商業銀行評價期間(年度)發生的 屬于加、減分事項,經核實后,予以加分或降級、扣分(見附件 3)。

第四章 評價數據

第十七條 為了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真實、完整、合理, 商業銀行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則對評價期間的賬面 數據申請適當調整或還原,申請調整事項經審計師出具鑒定意見后,有關財務指標相應加上客觀減少因素、減去客觀增 加因素。

可以進行調整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商業銀行因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 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行業性營業收入、盈利下降的,可在計算 行業標準值時統籌考慮影響因素;

(二)商業銀行在評價期間損益中消化處理以前年度資 產或業務損失,可把損失金額作為當年利潤的客觀減少因素;

(三)商業銀行承擔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性業務或落實 國務院批準的調控要求對經營成果或資產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把影響部分作為當年利潤或資產的客觀減少因素;

(四)商業銀行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變更對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把影響金額作為當年利潤或資產的客觀影 響因素;

(五)商業銀行并表范圍、并表比例發生變動,應將變動影響績效評價結果的部分作為客觀影響因素;

(六)商業銀行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披露影響經營成果的重大事項,調整評價 賬面數據;

(七)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客觀因素。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要確保各項績效評價數據資料及時、真實、可獲得。數據來源為監管報表的,應將監管報表作為證明材料一并報送;數據來源為內部業務統計的,應對業務統計口徑進行詳細說明。具體包括:

(一)商業銀行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表;

(二)商業銀行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 和績效評價數據專項審計報告;

(四)對各項績效評價基礎數據和調整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數據來源;

(五)財政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對被評價商業銀行提供的績效評價數據資料進行審查、復核和確認。

第五章 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以評價得分、評價類型和評價級別表示。評價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最高 100 分。 評價類型是根據評價分數對企業綜合績效所劃分的水 平檔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為優(A)、良(B)、中(C)、 低(D)、差(E)五種類型。 評價級別是對每種類型再劃分級次,以體現同一評價類 型的不同差異,采用在字母后重復標注該字母的方式表示 (見附件 3)。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當年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的,在已計算的績效評價結果上,下調一檔確認。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審核確定績效評價結果后,及時 反饋商業銀行,抄報負責商業銀行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 考核評價的組織人事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并以適當方式對 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對于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為中檔及以下(不 含)的,商業銀行要對照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及時總結原 因,分析差距,加強管理,改進考核。

第二十四條 當期評價后發現財務數據不實或有誤,財政部門可追溯調整評價結果,并追溯調整與評價結果聯動掛 鉤的其他事項結果。

第二十五條 對于績效評價加分事項,按照審慎從嚴的原則,如確有符合加分條件的事項,需依據充足,論證充分。對于績效評價減分事項,一經核實,從嚴確認。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條 中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于每年 4 月 15 日前,一式兩份向財政部報送全套績效評價數據資料。地方商業銀行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材料的具體內容和 時間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提供真實、全面的績效評價數據資料,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或總會計師應當對提供的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商業銀行在報送績效評價材料中,存在故意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本級財政部門依據《金融企 業財務規則》等規定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整改和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商業銀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要求和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安排,做好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的商業銀行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資料,于每年 4 月底前印發行業標準值。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本辦法規定做好本地區商業銀行的績效評價工作。對屬于地方監管職責范圍內的商業銀行,確有需要的,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特點,按照 10從嚴掌握的原則對評價方法進行適當調整。

省級財政部門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將本地區商業銀行的績效評價結果匯總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組織開展商業銀行績效評價工作應當恪盡職守、規范程序、加強指導。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商業銀行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受托開展商業銀行審計業務的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工作的規定,規范技術操作,確保評價過程獨立、客觀、公正,評價結論適當,并嚴守商業銀行的商業秘密。對參與造假、違反程序和工作規定,導致評價結論失實以及泄露商業銀行商業秘密的,財政部門將責令不再委托其 承擔商業銀行審計業務,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適時組織對商業銀行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違規行為,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 則》等規定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整改和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因股權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原由中央管 理的商業銀行轉為地方商業銀行,或者原地方商業銀行轉為 11 由中央管理的商業銀行的,財政部門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調整績效評價結果確認部門。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按照本辦法執行。除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企 業績效評價暫繼續執行《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績效評 價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35 號)。

來源:財政部網站

編輯:攀西商界網新聞資訊中心

發表評論